紫笔文学 > 重生逃荒记:空间种田被糙汉宠成娇娇 > 第三百五十一章 裁定权

第三百五十一章 裁定权


“各位老哥刚才的话,我也都听明白了,大家能有此心,愿意与河源村共担责任,我深感欣慰。”

宋穗儿语气凝重的说:“只是,这共管非同小可,需得将权、责、利划分清楚,白纸黑字,方能长久。免得日后生出龃龉,反伤了和气。”

“这是自然!”苏先生立刻接口,“宋娘子思虑周全,正当如此!”

其他人也纷纷开口说道:“对,不管什么事,都得先有个说法有个章程才不会伤了和气。”

见到众人统一了意见,最终约定下参与整个集市管理的村子包括河源村、清水屯、石涧村、黑山坳和林岗村一共五个村子加入其中。

这五个村子都是周边有实力和财力雄厚,有自己的特产和产出,并且青壮不少的村寨,其他弱小一些的村寨最终还是选择了放弃,他们觉得跟着集市做做生意就挺好。

最终其他村子的人也离开了,毕竟这五村商议后面的事就和他们无关了。

宋穗儿干脆让人取来粗纸和炭笔,将各方提出的意见一条条记录下来,见到宋穗儿居然还识文断字,这让众人又更是高看了她一眼。

毕竟读书人本就不多,更不要说女子了。

宋穗儿掷地有声的说道:“那咱们先商议一番关于集市安全、巡逻以及维持稳定的问题,毕竟这对于一个集市来说才是最重要的,只有足够安全稳定,别人才敢来我们这里做买卖!”

宋穗儿话音刚落,黑山坳的赵村长就迫不及待地拍着胸脯,声如洪钟:“宋娘子,你放心!巡逻的人手我们黑山坳包了!十个……不,十五个!都是能打能跑的好后生!”

他心里盘算得精明,多出人,既显得黑山坳仗义,将来在分利和话语权上也能多占些份量,这巡逻队里要是自己人多,遇到事还不是自己人说了算?

宋穗儿心中了然,赵村长这是想通过人数优势来影响甚至架空河源村的主导权。

她并未立刻反驳,而是先微微颔首,肯定其热情:“赵村长如此豪气,肯出这般多的人手,在下先行谢过,黑山坳的兄弟们个个都是好样的。”

先扬后抑,她话锋随即一转,目光变得冷静而审慎,扫过在场每一位村长:“不过,赵村长,诸位老哥,集市安全,非同儿戏。”

“它贵在持久稳定,贵在如臂使指,贵在令行禁止。并非人多便能势众,若指挥不一,号令不明,反而容易生出混乱,给宵小可乘之机。”

她条理分明,提出自己的构想:“我的想法是,日常的警戒、核心区域的巡逻、以及突发纠纷的第一时间处理,由我河源村青萝卫与青芜营的主力负责。”

她开口说道:“毕竟他们经受过系统训练,彼此配合默契,更熟悉预设的应急方案,能确保关键环节不出纰漏。”

听到这里,赵村长眉头微皱,似乎想说什么,宋穗儿抬手示意他稍安。

她继续道:“至于其他四村,并非置身事外。每村根据自身青壮情况,派出三到五名可靠人手,与我们的人共同组成联合巡逻队,负责外围巡视、引导人流、辅助盘查等任务。”

她加重了语气,强调最关键的一点:“不过为确保效率与统一,这支联合巡逻队,必须由我河源村指定的队长统一指挥调遣。”

她郑重的说道:“队长人选,我们会选择经验丰富、处事公允之人担任。定然不会出任何纰漏。日常巡逻路线、班次、信号,皆需按统一规章执行。

这时,一直沉默的石涧村苏先生开口了,他捻着胡须,看似附和,实则提出了更深层的要求:“宋娘子此言大善。主次分明,指挥统一,方能如臂使指,避免号令多出之弊。不过……”

他拖长了音调,目光炯炯地看着宋穗儿:“这巡逻队有了,执法的‘尺子’和‘裁定权’又当如何?若在集市上抓到偷窃者,或是遇到买卖纠纷,是由巡逻队长一言而决,还是需有章程可循?”

“若涉及不同村落的村民,其村长或里正,可能参与裁定?老夫以为,这执法之权,亦需有所制约,方能服众,避免偏袒之嫌。”

苏先生这话,直接点出了核心,执法权或者说裁定权。

他不要虚的巡逻名额,要的是实实在在参与规则制定和事件裁决的权力。

赵村长也立刻反应过来,嚷嚷道:“苏先生说得对!要是光听你们的人指挥,遇到我们村的人犯错,岂不是任由你们拿捏?这不行!得有我们的人在场说话!”

连清水屯的钱老哥也小声附和:“是啊,宋娘子,这裁定权……总不能全是河源村说了算。”

“就是啊,总不能什么都听你说了算吧?”林岗村的林村长也开口附和,他在五村实力最弱,肯定是不能跟着宋穗儿走,必须和其他三个村子抱团,才能获得最大利益。

宋穗儿对此早有预料。她深知,完全垄断执法权必然引来强烈反弹,必须做出适当让步,形成制衡。

她从容回应:“苏先生、赵村长所虑极是。执法裁定,关乎公平,确实不能由一方独断。”

“我的想法是,我们可共同制定一部《集市管理规约》,明确何种行为触犯何条规矩,应受何种处罚,白纸黑字,张贴于市,让所有人共同监督。”

“至于执行,”她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:“日常小纠纷,如口角、轻微剐蹭,可由当值巡逻队长依据《规约》现场调解裁定。”

“但若遇到偷盗、斗殴、欺诈等较严重事件,或是涉及不同村落村民且争议较大的纠纷,则不能由巡逻队长单独决断。”

她环视众人,提出关键建议:“届时,需由当值巡逻队长,连同事件涉及村落派出的共管代表,届时每村可固定一至两名在集市有威望者担任,共同组成一个临时仲裁小组,依据《规约》进行合议裁定。”

“我河源村的队长主持仲裁,但裁决结果需得到多数代表同意方可执行。若遇重大事件或僵持不下,则需急速报知各位村长共同商议。”

这个方案,既保证了河源村在安全事务上的主导权和日常处置效率,一些小纠纷可以快速处理,又通过“仲裁小组”的形式,赋予了其他村子参与重大事件裁决的权力,形成了有效的制约。

河源村掌握“召集权”和“主持权”,但无法“独断专行”,听起来着实是非常公平便利的方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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